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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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0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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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从即日起将原自治区本级审批冠“内蒙古”字样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业务调整为属地盟市进行行政许可。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审批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从即日起将原自治区本级审批冠“内蒙古”字样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业务调整为属地盟市进行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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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发〔2019〕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从即日起将原自治区本级审批冠“内蒙古”字样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业务调整为属地盟市进行行政许可。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策宣传和审批服务质量
(一)强化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宣传。目前,个别用工单位和申请经营许可人不了解劳务派遣用工形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责任及法规要求,还有个别用工单位随意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置为招投标门槛,造成盲目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为正确解读劳务派遣政策,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许可机关)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政策宣传和解释,使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准确理解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理解“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规定、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外包)的区别。
(二)明确许可层级。我区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令)对派遣总量和岗位做出的限定,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基本稳定。为防止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滥用,暂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要求,仍由盟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机关)负责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行许可承诺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许可承诺制,申请人应承诺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依法经营,并承担申请、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调整报送材料。为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作出调整。一是删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劳务派遣服务规范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77号)附件2中要求初设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按派遣员工的300:1比例配置(其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资质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人员总数的50%)的规定,不再作为必备条件;二是经营场地使用面积调整为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做好工作衔接
(一)编号管理。许可调整后,自治区不再颁发“NMG2019”字样许可证,各盟市许可证编号以盟市名称的大写拼音首字母开头加年份 “-”“三位数字”的顺序颁证,例如“包头市:BT2019-005”。原自治区“NMG”编号到期或延续后,由所在盟市新编许可证号码。
(二)档案移交。自治区将按照属地原则将已审批劳务派遣公司档案全部移交各盟市;自治区将不再下发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盟市按照原件样式规格自行印制。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派遣经营企业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处罚结果通报行政许可部门在网上公开公示,充分运用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及信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扎实做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双公示”。各盟市按要求在本级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发改委“双公示”系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并于每季度5日前将本地区新增审批、变更、延续等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同时,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劳务派遣公司涉嫌虚开税票行为,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处理。
(四)认真开展劳务派遣公司年度审核和结果公示。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企业于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审计报告,盟市许可机关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149号)文件具体要求严格做好年度审查,并在每年4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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